- 壹、依據 一、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 二、長期照顧服務法及其相關子法。 三、衛生福利部長照服務發展獎助作業要點。 四、老人福利法第十八條。
- 貳、本計畫之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對象為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簽訂交通接送服務 行政契約者。 二、補助項目、內容、補助金額、執行原則及申請時間,由本局每年公告 之。
- 參、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於截止期限前免備文送達或寄達本局(老 人福利科),逾期恕難受理。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限期補正完成,逾期未補 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 肆、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一)比照臺北市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辦法辦理。 (二)案件於收件截止日後辦理審查作業,計畫補助之起始時間,由本局 核定之。 (三)本局可視申請單位之服務量能、經驗與實績及服務規劃與管理分配 車輛數。 (四)如有實地訪查之必要,得派員實地勘查瞭解,經審核後方核定補助 額度。 二、審核重點 (一)申請單位所附資料符合補助資格。 (二)無同一計畫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三)申請補助計畫符合補助範圍及項目規定。 (四)依本局政策需求,審核計畫之適切性。 (五)計畫執行後可達成目的之實效性。 (六)過去申請本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及核銷情形。
- 伍、計畫執行與核銷注意事項 一、核定與計畫執行 (一)補助案核定後,本局將函知申請補助之單位。 (二)單位須依所送計畫及本局核定結果辦理。 (三)單位得依實際營運狀況申請異動服務車輛數,報經本局同意後始得 增減服務車輛數。 (四)未達成預期效益者,得列為下一年度核定經費之參考。 二、核銷 (一)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檢送前一月相關文件辦理核銷。但每年十二月 之核銷文件,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檢送。 (二)應備文件︰支出明細表、收據、營運月報表(出車紀錄表、效益表 、服務狀況)、請領清冊及相關單據。 (三)非屬補助項目之費用,不得申請補助。
- 陸、查核與督導 一、本局得派員或委託會計師,查核補助經費收支帳目等相關資料。 二、本局對於單位辦理情形,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三、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繳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於受補助期間解散、裁併、破產、停業或所執行之相關業務被撤銷 許可。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故意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方法而 獲得補助。 (三)未依本局核定之計畫及收費標準執行或擅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 何費用。 (四)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五)拒絕接受本局督導、考核或查核。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三年 。 (三)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 額。 (五)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 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 任。
- 柒、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補助暨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 捌、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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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老字第10761083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12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