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以下簡稱公務手機) ,以節省經費支出,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處公務手機管理單位為總務組。
- 三、本處公務手機配置原則: (一)公務手機以職務特別需要為配置對象,供公務聯繫之用。得配置公務手機人員如 下: 1.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兼處長、副秘書長(含兼副處長)。 2.府會聯絡員。 3.因公務需要簽奉核准者。 (二)以本處名義申辦公務門號及話機,以一人一支門號、一部話機為限。 (三)公務手機優先使用本府電信節費方案,不另以預算支應話機購置費用。
- 四、公務手機使用注意事項: (一)限於接洽公務時使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二)使用時如有一般公務電話,宜優先使用一般公務電話。 (三)公務門號或話機持用人,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滅)失或毀損,應立即通報 管理單位。 (四)管理單位應查明前款遺(滅)失或毀損原因,若係可歸責於持用人之事由,持用 人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 五、公務手機每月報支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兼處長、副秘書長(含兼副處長):新臺幣 5,000元。 (二)其他人員:新臺幣 2,500元。 前項超額部分應由持用人自行負擔。但有特殊事由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 六、公務手機持用人應於離職前或因職務異動而無公務聯繫需要時, 3個工作日內將手機交 還管理單位,如因個人習慣需要擬繼續使用該門號,得簽奉核准後辦理過戶。
- 七、本處所屬公管中心公務用行動電話配置及使用規範,授權該中心自行訂定,並報請本處 核備。
- 八、本規範經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7)北市秘總字第1073012408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107年1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