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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2-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4)北市秘總字第10431825700號函修正全文9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管理公務用行動電話(以下簡稱公務手機) ,以節省經費支出,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處公務手機以職務特別需要為配置對象,供執行公務聯繫之用,管理單位為總務組。
  • 三、本處公務手機以機關名義申辦公務門號及電話機(以下簡稱話機)為原則,得配置公務 手機人員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兼處長、副秘書長(含兼副處長)。 (二)府會聯絡員。 (三)因公務需要簽奉核准者。
  • 四、配置公務手機以一人一支門號、一部話機為限。但因應公務需要得經簽奉核准增配。
  • 五、公務手機使用注意事項: (一)限於接洽公務時使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二)使用時如有一般公務電話,宜優先使用一般公務電話。 (三)公務門號或話機持用人,應善盡保管責任。如有遺(滅)失或毀損,應立即通報 管理單位辦理停話。 (四)管理單位應查明前款遺(滅)失或毀損原因,若係可歸責於持用人之事由,持用 人應負賠償或修復責任。
  • 六、公務手機每月報支通訊費限額如下: (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兼處長、副秘書長(含兼副處長):新臺幣 5,000元。 (二)其他人員:新臺幣 2,500元。 前項超額部分應由持用人自行負擔。但有特殊事由經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 七、公務手機持用人應於離職前或因職務異動而無公務聯繫需要時, 3個工作日內將手機交 還管理單位,如因個人習慣需要擬繼續使用該門號,得簽奉核准後辦理過戶。
  • 八、本處所屬公管中心公務用行動電話配置及使用規範,授權該中心自行訂定,並報請本處 核備。
  • 九、本規範經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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