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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7)北市文化人字第1076027295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107年5月5日起施行
  • 一、臺北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館長、研究員、副研究員、組長、編審、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 。但不包括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 三、本館館長比照副教授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 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藝術相關學科之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四、本館研究員、副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博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證書,曾 從事藝術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 專門著作者。 (三)曾任藝術相關學科之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 五、本館組長、編審、助理研究員比照講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碩士學位或其同等 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藝術相關 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藝 術相關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 門著作者。
  • 六、本館研究助理比照中等學校教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學士學位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並經修習藝術相關學科二十 學分以上且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經驗,成績優 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 七、本要點修正前聘任之人員,聘期未中斷者,薪級得敘至原經核敘職務等級之年功薪最高 級為止。如改聘較低聘任等級職務,其原敘薪級如在該聘任職務等級內有同列薪級時, 敘同列薪級;如高於所聘任等級之最高薪級時,敘至該聘任等級最高薪級為止,其原敘 較高薪級之薪額仍予照支。另學術研究費,應依改聘後職務所比照之教師職務等級支領 。
  • 八、本館聘任人員,除館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臺北市政府核定外,餘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報 請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核准後聘任。 本館聘任人員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會)考核其服務績 效決議是否繼續聘任。
  • 九、本館館長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之。其續聘依臺北市政府續聘作業原則等相關規定 辦理。
  • 十、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除館長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自到職日起至當年 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 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規定。試用成績不 及格者,於核定前應送聘審會審議,始得解聘。
  • 十一、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館長比照大專院校副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研究員、副研究員比照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組長、編審、助理研究員比照大專院校講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研究助理比照中等學校教師之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二、本館聘任人員之聘任與改聘作業及除館長外之考核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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