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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授消預字第1076060119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本權責劃分表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權責劃分表所稱受理機關依活動使用場地區分如下: (一)使用政府機關管理之場地:使用場地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或中 央機關管理者,受理機關如附件 1。 (二)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三)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機關。 (四)使用場地為私人所有者:受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 三、本府各機關處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權責劃分如下表: (一)受理機關

    單位

    審查及執行事項

    受理機關

    1.檢視檢核表(附件2)規定項目後,審查「○○○○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該計畫),並將該計畫送相關審查機關依權責審查,必要時得於審查期間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倘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應請主辦者修正改善。
     (1)依人、事、時、地、物等面向評估活動風險。
     (2)依場地、器材及設施使用安全進行審查,並得召集相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3)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4)防火安全自主應變(依所訂定之消防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5)督導活動民間單位訂定安全手冊,並於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6)保險對象需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並依臺北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基準表投保。
    2.審查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如未檢附完備,應通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限期補正。
    3.彙整審查機關審查意見,並通知主辦單位限期補正。
    4.視活動性質,命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調整舉辦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並重新申請。
    5.依各審查機關審查意見與審查結果函發許可或不予許可函。
    6.將活動資訊上傳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並依流程更新審查進度,俾讓本府相關機關掌握活動資訊,提升災害防救應變處理效益。

    (二)審查機關

    審查機關

    審查及執行事項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查。
    3.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協助評估人、事、時、地、物等面向之活動風險。
    3.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4.辦理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消防審勘查及檢查。
    5.協助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6.防火安全自主應變(協助審查所訂定之消防安全防護計畫書)。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3.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審查有關緊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4.依活動食品、室內、外場地吸菸行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進行審查。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3.依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3.依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進行審查。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環境清潔、流動廁所清潔、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

  • 四、民間單位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本府執行稽查及裁罰機制如下: (一)受理機關得邀集審查機關辦理現場稽查;各審查機關亦得依權管事項主動進行稽 查。 (二)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情事,由受理 機關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 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三)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由執行稽查之受理機 關或審查機關依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四)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執行稽查之受理機關或審查機 關應命其立即改善或停止活動,未改善或停止活動者,由命改善或停止活動之受 理機關或審查機關依權管事項或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 五、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本府執行稽查及裁罰機制如下: (一)本府主辦機關得邀集審查機關辦理現場稽查;各審查機關亦得依權管事項主動進 行稽查。 (二)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情事,由本府消防局依裁罰基準 辦理裁罰事宜。 (三)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由執行稽查之審查機 關依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四)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執行稽查之審查機 關應命主辦機關立即改善或停止活動,未改善或停止活動者,由執行稽查之審查 機關依權管事項或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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