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權責劃分表依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 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本權責劃分表所稱受理機關依活動使用場地區分如下: (一)使用政府機關管理之場地:使用場地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各機關或中央機關管理者,受理機關如附件 1。 (二)使用多機關管理之場地:由主要活動辦理地點之場地管理機關 為受理機關。 (三)無明確之主要活動場地:以活動開始地之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理 機關。 (四)使用場地為私人所有者:受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以下 簡稱消防局)。
- 三、本府各機關處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權責劃分如下表: (一)受理機關
單位
審查及執行事項
受理機關
1.檢視檢核表(附件2)規定項目後,審查「○○○○活動安全及交通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該計畫),並將該計畫送相關審查機關依權責審查,必要時得於審查期間邀集相關機關辦理現場會勘,倘有影響活動安全需改善者,應請主辦者修正改善。
(1)依人、事、時、地、物等面向評估活動風險。
(2)依場地、器材及設施使用安全進行審查,並得召集相關人員至場地會勘,模擬活動狀況,評估安全措施。
(3)評估參加人數,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4)防火安全自主應變(依所訂定之消防安全防護計畫書進行審查)。
(5)督導活動民間單位訂定安全手冊,並於事前辦理相關安全宣導及教育訓練。
(6)保險對象需包含參加民眾及工作人員,並依臺北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基準表投保。
2.審查申請許可應檢附之文件,如未檢附完備,應通知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限期補正。
3.彙整審查機關審查意見,並通知主辦單位限期補正。
4.視活動性質,命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調整舉辦時間、規模、活動內容或增設應變人力及設備,並重新申請。
5.依各審查機關審查意見與審查結果函發許可或不予許可函。
6.將活動資訊上傳本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資訊網,並依流程更新審查進度,俾讓本府相關機關掌握活動資訊,提升災害防救應變處理效益。審查機關
審查及執行事項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道路使用及交通維持管制進行審查。
3.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協助評估人、事、時、地、物等面向之活動風險。
3.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審查。
4.辦理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消防審勘查及檢查。
5.協助審查民眾參與區域分配及出入、疏散等動線。
6.防火安全自主應變(協助審查所訂定之消防安全防護計畫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3.依活動類型及現場狀況,審查有關緊急醫療及救護站設立等事項。
4.依活動食品、室內、外場地吸菸行為之管理及涉及防疫事項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救災車輛行進動線及人員疏導運輸規劃進行審查。
3.依活動治安維護規劃進行審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臨時建築物及室內場所建管安全進行審勘查及檢查。
3.依室外場地及活動動線無障礙設施規劃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兒童、身心障礙及行動不便者特殊安排之服務照顧進行審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檢視檢核表規定項目後,依權管業務協助審查該計畫。
2.依環境清潔、流動廁所清潔、噪音管控及粉塵或特殊氣體使用進行審查。 - 四、民間單位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本府執行稽查及裁罰機制如下: (一)受理機關得邀集審查機關辦理現場稽查;各審查機關亦得依權 管事項主動進行稽查。 (二)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八條規 定之情事,由受理機關依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臺北市大型群聚 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稱裁罰基準 )辦理裁罰事宜。 (三)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由 執行稽查之受理機關或審查機關依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四)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執行稽查之 受理機關或審查機關應命其立即改善或停止活動,未改善或停 止活動者,由命改善或停止活動之受理機關或審查機關依權管 事項或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 五、本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辦理大型群聚活動時,本府執行稽查及裁罰 機制如下: (一)本府主辦機關得邀集審查機關辦理現場稽查;各審查機關亦得 依權管事項主動進行稽查。 (二)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之情事,由本府 消防局依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三)稽查時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由 執行稽查之審查機關依裁罰基準辦理裁罰事宜。 (四)稽查結果如發現有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情事, 執行稽查之審查機關應命主辦機關立即改善或停止活動,未改 善或停止活動者,由執行稽查之審查機關依權管事項或裁罰基 準辦理裁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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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4-02-2021
臺北市政府處理大型群聚活動各機關權責劃分表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消預字第11130012091號令修正發布附件;並自111年1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