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不動產開發 業輔導管理,並促進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及維護消費者權益,特訂定 本規則。
- 第 2 條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 第 3 條本規則所稱不動產開發業,指投資開發興建供出租或出售之一般住宅、社 會住宅或工商大樓等,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公司或行號。但不 包含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
- 第 4 條不動產開發業所在地設於本市者,應依商業團體法規定,加入本市之不動 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為會員。
- 第 5 條不動產開發業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領得建造 執照後,始得辦理公寓大廈銷售。
- 第 6 條不動產開發業應尊重設計人、監造人及承造人之專業,並應遵守都市計畫 法、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其他法令等規定。如有侵害他人財產,或肇 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依法負其責任。
- 第 7 條不動產開發業開始銷售座落於本市之預售屋前,應檢具預售屋定型化契約 送本府地政局查核。
- 第 8 條公會應定期彙整提供下列住宅資訊予本府,並由本府公開於網際網路: 一、會員名冊(含會員負責人之異動情形及其五年內曾任解散登記不動產 開發業負責人等資訊)。 二、會員於本市投資開發興建不動產之區位、總樓地板面積、戶數、工程 造價、預計開工時間、預計完工期限及推案狀況等資料。 三、其他本府認定有必要提供之事項。
- 第 9 條公會應定期對其會員之員工進行教育訓練及法令宣導。
- 第 10 條公會應辦理不動產開發業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受理消費爭議機關於處理不動產開發業之消費糾紛事件,得視實際需要, 通知公會予以協助。
- 第 11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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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7603806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