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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長字第107611006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減輕本市居家使用雙相陽壓呼吸器及氧氣機維生器材之 身心障礙者遇停限電而須租用發電機、購置氧氣鋼瓶或呼吸器蓄電電 池之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申請人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居家使用雙相陽 壓呼吸器或氧氣機維生器材者為限。
  • 三、本計畫補助原則、項目及金額(單位:新臺幣)如下: (一)租用發電機: 1.低收入戶:每人每次租用金額低於 2,000 元,以實際租用金額 補助;2,000 元以上者,以 2,000 元為補助上限,每年累計補 助金額不得逾 10,000 元。 2.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次租用金額低於 1,500 元,以實際租用金 額補助;1,500 元以上者,以 1,500 元為補助上限,每年累計 補助金額不得逾 7,500 元。 3.一般戶:每人每次租用金額低於 1,000 元,以實際租用金額補 助;1,000 元以上者,以 1,000 元為補助上限,每年累計補助 金額不得逾 5,000 元。 (二)購置氧氣鋼瓶: 1.本項補助自補助核准後 3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2.低收入戶:每人購買金額低於 4,000 元,以實際購買金額補助 ;4,000 元以上者,最高補助金額為 4,000 元。 3.中低收入戶:每人購買金額低於 3,000 元,以實際購買金額補 助;3,000 元以上者,最高補助金額為 3,000 元。 4.一般戶:每人購買金額低於 2,000 元,以實際購買金額補助; 2,000 元以上者,最高補助金額為 2,000 元。 (三)購置雙相陽壓呼吸器蓄電電池: 1.本項補助自補助核准後 3 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2.低收入戶:每人購買金額低於 35,000 元,以實際購買金額補助 ;35,000 元以上者,最高補助金額為 35,000 元。 3.中低收入戶:每人購買金額低於 26,250 元,以實際購買金額補 助;26,250 元以上者,最高補助金額為 26,250 元。 4.一般戶:每人購買金額低於 17,500 元,以實際購買金額補助; 17,500 元以上者,最高補助金額為 17,500 元。
  • 四、申請人應於租用發電機、購置氧氣鋼瓶或雙相陽壓呼吸器蓄電電池之 日起 30 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申請: (一)核銷請款書(如附件)。 (二)以申請人為買受人之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申請人存摺封面與身分證正反面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 本。 (四)領款收據正本。 (五)因預警性停限電租用發電機者,檢附停電通知單影本;非預警性停 限電者,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六)首次申請者應檢附使用醫療輔具之照片(5 吋)乙張,但曾向衛生 局申請醫療輔具輔助費用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受託人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委託書、 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五、申請人檢附之文件有欠缺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請 不予受理。申請人資格不符、逾期提出申請或申請不符第四點規定, 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六、申請人於申請本計畫後尚未請領補助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 具死亡證明文件及法定繼承人證明文件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 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 七、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生局應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 請求返還已撥付之補助: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租用發電機、購置氧氣鋼瓶或蓄電電池非使用於雙相陽壓呼吸器或 氧氣機維生器材。 (三)其他違反法令行為,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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