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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綜字第10830050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1月8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進民間資源投入本市高中 以下各級學校,公私協力推動雙語及國際教育,解決現場師資問題, 並挹注教育資源,創新現場教學模式,提升本市教育國際化,爰訂定 本要點。
  • 二、本要點推動方式如下: (一)藉由各式宣傳說明會、座談會等方式,鼓勵民間資源參與各項合作 方案。 (二)由民間產業主動參與各項合作方案。 (三)由本局成立民間資源參與合作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若純屬無償提供 場地、教材等,得由本局循行政程序核定。
  • 三、本要點合作方案均為無償提供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需師資、學習 媒材及學習資源,且不得有對價關係及洩漏師生個資情事。 (一)師資:無償提供本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動雙語及國際教育所需師資, 包含本國籍及外籍教師。授課方式包含實體面授及線上雲端教室。 (二)課程教材:無償提供本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動雙語及國際教育所需線 上預錄課程、光碟、課本、電子書、雜誌及繪本等教材。 (三)環境建置:無償提供本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動雙語及國際教育所需硬 體設備、資訊設備、環境布置、學習場地等資源。 (四)其他相關資源:無償提供本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動雙語及國際教育所 需其他相關資源,例如學生評量工具、檢定施測、師資培訓、工作 坊及海外移地學習機票、住宿等資源。
  • 四、本要點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項合作方案皆須簽訂合作備忘錄等,訂定相關合作內容及規範。 (二)本局將協助辦理民間資源參與合作公開表揚活動,並頒發感謝狀。 (三)涉及市有財產贊助及冠名者,另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 冠名作業要點辦理。 (四)涉及捐獻現金者,另依本局及所屬學校幼兒園收受捐款收支管理運 用要點辦理。 (五)除合作備忘錄所訂之合作方案外,不得強迫參與學校或學生額外消 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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