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作業,明確業務分工與加強 橫向聯繫,特設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八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地政局局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下列機關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六)文化局代表一人。 (七)資訊局代表一人。 (八)法務局代表一人。 (九)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代表一人。 (十)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二)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三)停車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四)公共運輸處代表一人。 (十五)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六)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代表一人。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政策性與重大議題之研議、協調及整合。 (二)開發列管事項追蹤及督導。
- 四、本小組會議以一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至少每年召開四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地政局及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指派承辦人員兼任。
-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 八、本小組俟北投士林科技園區區段徵收案辦竣財務結算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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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2009
臺北市北投士林科技園區開發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管字第1083000011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