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依法 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 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
項次
審酌事項
內容
條 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但書
長期照顧服務法未定有最高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不得援引第十九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十九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但書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四項
16
得加重部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條第二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按個案情節,依前開第十七項或第十八項之內容裁處(即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六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二項
22
審酌部分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十八條第一項
- 三、本府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或其他處罰(新台幣:元)
統一裁罰基準(新台幣:元)
1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未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令其三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2
未經許可設立為長照機構,提供長照服務。
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除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處罰外,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除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並命其歇業與公布其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3
長照機構歇業或停業時,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無法轉介或安置時,由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長照機構未予配合。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4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5
長照機構及其人員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除依第四十七條第四項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得逕行廢止其設立許可。
6
長照機構違反許可設立之標準。
第四十八條。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再次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7
長照機構違反收費規定或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九條。
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一、第一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七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8
一、長照服務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未由長照人員為之。
二、長照機構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
三、非長照機構,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9
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未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0
長照機構之廣告,其內容未依下列事項:
一、長照機構名稱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加註之事項、設立日期、許可證明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長照機構負責人之姓名、學歷及經歷。
三、長照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或本法所定之證明文件字號。
四、服務提供方式及服務時間。
五、停業、歇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得刊登或播放之事項。
八、廣告不實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後段。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1
非長照機構,為刊登長照服務之廣告。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2
長照人員登錄內容異動時,長照機構未自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3
一、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
二、長照機構簽訂之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規定。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屆期未改善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14
長照機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評鑑、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提供相關服務資料之要求。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5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未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或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未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十一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6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未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7
長照機構未予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
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18
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未依主管機關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者。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限期令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住宿式長照機構依主管機關評鑑不合格者,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及限期六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按次連續處罰:
一、第一次未改善者:處六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未改善者: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未改善者:處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19
其他非住宿式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未依主管機關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者。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限期令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其他非住宿式長照機構依主管機關評鑑不合格者,限期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及限期六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按次連續處罰:
一、第一次未改善者: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未改善者: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未改善者: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0
長照機構評鑑不合格者,未依主管機關限期內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且情節重大者。
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除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21
長照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依法律規定洩漏。
第二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2
長照機構未設置符合資格之業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3
未經長照服務使用者之書面同意,對其進行錄影、錄音或攝影,並報導或記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其無法為意思表示者,未經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照顧之最近親屬之書面同意。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一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4
長照人員未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即由已登錄之所屬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者。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5
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未予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6
長照機構未將其設立許可證明、收費、服務項目及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管道等資訊,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
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
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7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限期一個月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第一次:處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一萬二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28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對長照服務使用者未予以適當之照顧與保護,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六條。
除第五十六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證明。
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證明。
29
長照機構僱用未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之個人看護者。
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30
一、長照人員未完成登錄程序,即提供長照服務者。
二、長照人員證照效期屆滿,未完成證照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
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
一、第一次: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
二、第二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三、第三次以上:處一萬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 四、前點違規次之計算依行政罰法同一違規主體被查獲並經裁處之次數三 年內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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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3-3008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長期照顧服務法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臺北市政府府衛長字第108300719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1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