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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3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公字第1086004505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8年1月3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為執行經濟部縣市共推住 商節電行動因地制宜措施,補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家庭住 宅汰換耗能家電,以提升節電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補助對象:用電類型為表燈非營業用戶,且用電地址位於本市轄內之 家庭住宅。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受理申請期間、補助預算額度及補充規定事項, 另行訂定,公告於產業局網站。
  •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僅限設備汰舊換新,適用補助項目如下: (一)家庭冷氣: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冷氣(含窗型冷氣、分 離式冷氣)。 (二)家庭電冰箱: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一級或二級之電冰箱(含風扇式冷 凍冷藏電冰箱、直冷式冷凍冷藏電冰箱或冷藏式電冰箱)。
  • 五、各補助項目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家庭冷氣:每瓩(kW)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元 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三台為限。 (二)家庭電冰箱:每公升(L) 補助新臺幣十元,且每台以新臺幣三千 元為上限;同一電號或地址補助二台為限。
  • 六、申請文件、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申請者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申請文 件請掛號郵寄或親送至產業局公告指定之委辦單位、地址): 1.補助申請書。 2.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 3.最近一期台電公司表燈用戶電費單影本。 4.載明產品型號之購買證明文件(日期應於 107 年 12 月 7 日 之後)。 5.汰舊換新佐證文件:新機產品保證書影本及廢四機回收聯單第三 聯(申請者應委託販賣業者依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四機逆向回 收機制)或自行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合法處理機構出具 之回收證明文件。 6.受補助者戶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切結書。 8.領據。 9.設備汰換前後照片。 10.其他經產業局規定之文件。 (二)申請者提送之文件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者,應予駁回或不予撥款。 (三)為確認請領補助案件執行情形,產業局得派員進行現場查核;現場 查核結果與提送文件不符者,得要求申請者說明並限期改善,申請 者應配合辦理。 (四)依財政部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於領據貼足補助金額千分之四之印 花稅票。 (五)經審核通過之請領補助案件,產業局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 入以受補助者為戶名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
  • 七、審核作業: (一)申請補助案件依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者 。 (二)補助預算額度餘額如不足提供最後一個序位獲得補助之申請者補助 金額時,產業局得依所剩餘額度核定補助。 (三)當年度補助各品項預算額度用罄時,產業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 八、補助之撤銷、廢止及追回補助款: (一)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 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2.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4.有第六點第二款應不予撥款之情形。 5.經查證有未安裝使用、轉賣或無故拆除之情事。 6.同一補助案同時獲其他政府機關相關補助款。 7.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二)有前款各目情事者,產業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 九、其他事項: (一)受補助者應同意產業局得於推廣節能減碳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之 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相關資料;並就產業局所 舉辦之節能相關活動、觀摩或會議,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二)其餘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四)產業局保留隨時得補充、修正及解釋本要點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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