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都市更新提升不動產運用效益,並明確 本局管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報廢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包括本局、所轄機關及其管有基金所管有之建築物及財產。
- 三、本局管有建築物,除另有使用計畫外,以參與都市更新為原則。
- 四、本局管有建築物參與都市更新應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須辦理報廢者,依下列規定 辦理 : (一)建築物已達耐用年限報廢案無須送審計機關審核者,管理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核 定發布實施日起,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規定辦理,並於拆遷日前 完成。經報廢拆遷建築物於拆除前應依法申請拆除執照。 (二)建築物未達耐用年限報廢案須送審計機關審核者,管理機關於權利變換計畫經臺 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 表規定辦理,並於拆遷日前完成。經報廢拆遷建築物於拆除前應依法申請拆除執 照。
-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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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新字第1083000361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