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北市教終字第1093079113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短期補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 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 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臺北市短期補習 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調查認定等事宜,特設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短期補 習班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副召集 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代表。 (二)社會局代表。 (三)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四)法律專長人士。 (五)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及第八項補習班不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 案件。 (二)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兒童課後照顧服中心不 適任人員之調查及認定等案件。 本會處理前項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經本會決議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之。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一 人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不適任人員之認定應經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 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五、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六、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