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統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調派管理程序,提高公務車輛使用效 率及提升駕駛人力資源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 中心)。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加統一調派機關(以下簡稱調派機關):臺北市市政大樓提 供公務車輛及駕駛參加統一調派管理作業之機關。 (二)車輛管理員:調派機關管理公務車輛及駕駛之專任或兼任人員 。 (三)申請調派車輛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調派機關人員需用公 務車輛,申請調派車輛之申請人。 (四)用車服務時段:上班日早上八時至下午五時,但公管中心取得 駕駛同意後,得調整用車服務時段。 (五)派車區域:僅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地區;機關人員如 欲申請公務車輛派車至其他地區,應經公管中心同意。 (六)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為調派公務 車輛需要所建置之作業管理系統。 (七)派車單:申請調派車輛完成後,至本系統產製之調派車輛證明 文件。 (八)違規:違反本要點調派管理作業之規定,非指駕駛於派車後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法令之違規情事。
- 四、調派機關於公務車輛或駕駛有異動時,該機關之車輛管理員應更新本 系統公務車輛及駕駛清單,並書面通知公管中心。調派機關車輛管理 員異動時,亦同。
- 五、調派機關得於用車服務時段申請統一調派,其餘時段車輛及駕駛回歸 調派機關自行運用。
- 六、申請人申請調派程序及作業: (一)預約申請調派: 1.申請人因公務需求至本系統預約申請調派車輛,應於申請調 派車輛完成後(至遲於用車前一日下午三時前完成申請程序 ),主動與提供車輛之調派機關駕駛或車輛管理員確認乘車 時間及派車行程,並於用車前一日下午三時後至本系統確認 調派機關駕駛有無異動。 2.申請人異動或取消調派需求者,至遲應於用車前一日下午三 時前,至本系統操作異動或取消程序;因故於用車前一日下 午三時後至本系統操作異動或取消程序者,至遲應於約定之 用車時間前完成異動或取消程序,並通知調派機關駕駛或車 輛管理員及公管中心。 (二)當日即時調派: 1.申請人因臨時公務需求,至本系統申請當日即時調派車輛, 應於申請調派車輛完成後,主動與提供車輛之調派機關駕駛 或車輛管理員確認乘車時間及派車行程。 2.申請人異動或取消調派需求者,至遲應於約定之用車時間前 至本系統完成異動或取消程序,並通知提供車輛之調派機關 駕駛或車輛管理員及公管中心。 (三)乘車及用車完畢之登錄作業與無車證明: 1.申請人乘車時應持派車單乘車,並即時登錄上車作業,倘有 急迫情事不及登錄者,至遲應於三日內至本系統補登。 2.申請人用車完畢後,應至本系統填報滿意度反饋意見。 3.申請人依前二款規定辦理預約申請調派及當日即時調派,並 於欲申請調派車輛之時段皆無車可派時得列印證明文件。
- 七、調派機關、車輛管理員及駕駛應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調派機關除有特殊重大事由,報經公管中心同意外,不得要求 所屬駕駛至本系統請假,返回機關出勤。 (二)車輛管理員應協助申請人,依申請程序於用車服務時段及派車 區域範圍,完成申請車輛程序及用車。 (三)車輛管理員應於每日下午三時後,至本系統檢視次日派車單, 事前通知被調派車輛駕駛。 (四)申請人依第六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無法聯繫到駕駛時,駕駛 所屬機關之車輛管理員及直屬長官應協助聯繫駕駛配合或取消 出勤。 (五)有關統一調派所衍生之駕駛加班費、誤餐費、車輛維護費、過 路費、停車費、油料費,應由駕駛檢據向所屬機關辦理核銷作 業及支應費用。 (六)駕駛應注意待命調度室設有之當日派車排序,等候出勤通知。 (七)申請人持派車單上車時,除有急迫情事不及登錄者外,駕駛應 先辦理駕駛行車紀錄登錄作業,回程亦同。
- 八、調派機關於駕駛請假或無法出勤時,調派機關車輛管理員應於駕駛請 假三天前至本系統登錄駕駛差假資料,並通知因請假受影響之派車單 申請人或其車輛管理員;調派機關於參加統一調派車輛排定保養維修 時,亦同。
- 九、調派機關之申請人、駕駛及車輛管理員有下列情事,得視情節輕重, 計列所屬調派機關違規點數: (一)申請人依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申請調派車 輛完成後,乘車逾約定之用車時間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二)申請人違反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三)申請人違反第六點第二款第二目規定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四)申請人除臨時或重大突發事故外,未依第六點第三款第一目規 定完成登錄上車作業者,登載違規點數 1點。 (五)調派機關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規定者,登載違規點數 2點。 (六)車輛管理員未依第七點第三款規定通知駕駛次日派車,致本系 統調派車輛後無人駕車或駕駛遲到,登載違規 1點。 (七)除因臨時或重大突發事故外,車輛管理員違反第八點之規定者 ,登載違規 1點。 (八)駕駛已確認用車,無故遲到、未出勤或於申請人依規定申請之 用車服務時段內未完成派車任務,視情節輕重至多登載違規 2 點。 (九)其他經本中心查證應列違規事項者,登載違規 1點。
- 十、統計紀錄與獎懲作業: (一)公管中心每月統計違規紀錄,函送違規機關檢討改進,並提報 本府主秘會報會議,列於機關年度考績額度之參考。 (二)公管中心每年應將統一調派駕駛出勤服務情形,提供予調派機 關。 (三)公管中心得遴選落實本要點規定之績優駕駛公開表揚及獎勵。
-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依需要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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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19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務車輛統一調派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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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秘公防字第1103003385號函修正全文11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