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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253802號函修正全文5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個人或團體,熱心教育工作,協助本局所屬 公私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發展業務,著有成效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個人及機關團體。
  • 三、凡熱心教育,提供服務,著有下列勞績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請頒榮譽狀: (一)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辦理重大活動或特殊事項,有具體成效。 (二)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達兩學年以上,且表現優異。 (三)義務協助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服務持續長達三學年以上。
  • 四、榮譽狀之請頒,由臺北市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填具請頒推 薦表,併同檢附勞績事實及相關說明等佐證資料,於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函報本 局核獎。但情況特殊有立即表揚之需要者,得隨時函報本局核獎。
  • 五、榮譽狀表揚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核發,並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於慶典或公開集會頒發表揚。 (二)已獲頒榮譽狀者,如仍繼續提供義務服務符合規定者,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仍得 再次推薦請頒榮譽狀,並請學校或社會教育機構於慶典或公開集會頒發表揚,必 要時由教育局辦理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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