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3-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產字第10830135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溯及自108年4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國內旅遊市場,延長 國人旅遊時間,刺激觀光消費,縮小平假日旅遊人數落差,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相關補助申請之受理、撥款、查驗及相關規定事項,公告於本 局網站,並得委由相關機構、單位辦理。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之依法取得觀 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或領有 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且完成一百零八年度平時自主管理檢查表 (附件 1),並經本局審查通過者(以下簡稱本市旅宿業)。
  •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 五、具本國國籍之民眾(以下簡稱民眾)於補助期間之週日至週四,前往 交通部觀光局之一百零八年度春遊住宿優惠活動(以下簡稱春遊住宿 活動)專區網站所公告參與春遊住宿活動之本市旅宿業住宿,可享有 住宿房價折抵。 前項住宿房價折抵,一間房間一個晚上最高折抵新臺幣五百元。住宿 房價未達折抵上限者,折抵金額為民眾實際支付之住宿房價。 第一項住宿房價折抵,每位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一次。
  • 六、民眾應直接向參與春遊住宿活動之本市旅宿業訂房,有下列情形者不 適用本補助: (一)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或旅行業安排之旅遊團體。 (二)透過旅行業、訂房網站或 APP 等其他方式間接訂房,或使用住宿 券、折價券或紅利兌換等方式折抵住宿房價。 (三)住宿日期為週五及週六。 (四)旅宿業非設立於本市轄內。
  • 七、本市旅宿業應於民眾住宿期間,現場折抵住宿房價予民眾,再依第九 點及第十點向本局申請補助費用。
  • 八、本市旅宿業應於民眾住宿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至交通部觀光 局之春遊住宿活動專區網站登錄相關資料及開立統一發票予民眾;其 免用統一發票者,應開立收據辦理。
  • 九、本市旅宿業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以前 (以郵戳為憑)向本局或本局委由之機構、單位申請補助費用。
  • 十、本市旅宿業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檢具補助申請函、住宿民眾資料名冊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發票或收據正本、申請補助經費領據、指定匯 款帳戶存摺影本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等相關文件。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或本局委由之機構、單位得要 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局逕為駁回申請。
  • 十一、本市旅宿業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 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或本局委由之機構、單 位將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並終止其參加春 遊住宿活動資格。 民眾及本市旅宿業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 十二、參與春遊住宿活動之本市旅宿業,未依本要點及本市春遊住宿活動 公告之活動說明規定辦理,致影響消費者權益者,本局得終止其參 加活動資格,或移請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三、參與春遊住宿活動之本市旅宿業,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 細則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