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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8)北市原教文字第1083002523號函訂定全文11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為 發揮典藏功能,推廣臺灣原住民族文化,並保護本館典藏文物,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原 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品借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借展」,係以政府機關(構)或國內立案團體及原捐贈者,商借本館典藏 品,用於非營利性展覽為原則。國外借展之條件由本館典藏業務相關人員與借展單位另 行商議並報請本會核准後辦理之。其所屬國家必須保障文物免司法扣押,並由其政府出 具文物歸還本館之保證。
  • 三、凡向本館借展典藏品者,須於提領典藏品二個月前以正式公文預先送交本會,並填具「 展場設施調查表」(附件一),經本會評估符合標準後,填具「藏品提借申請單」(附 件二)及簽訂「借展契約書」(附件三),並提交借展期間「藏品『牆對牆』保險單」 ,並註明以本會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始得同意借出。但本館典藏品中,倘有狀況不適借 出者,將不出借。
  • 四、借展單位歸還借展品時,須經本館典藏管理人員檢視點交,並核對借展品狀況無誤後, 再填具典藏品歸還註銷單(附件四)始完成歸還手續。
  • 五、借展單位應負責借展期限內展品之安全維護與管理,並於展覽結束後一週內歸還,如需 延期,應先徵得本會同意。
  • 六、借展品除可收錄於展覽簡介或圖錄外,非經本會同意,不得複製或轉借。若須用於相關 文宣、印刷品或其他加值產品等,須於申請時一併提出,並經本會同意後辦理。
  • 七、借展單位在展場、展覽相關告示、印刷品及出版品等,應逐件標明「臺北市政府原住民 族事務委員會凱達格蘭文化館典藏」字樣。
  • 八、借展期間,應注意借展品往返運送、展場溫濕度控制、消防及保全等相關事宜,如有破 壞、污損或遺失等突發事件,借展單位應立即與本館典藏管理人員聯繫,並填具藏品損 壞狀況報告書(附件五)且負修復與賠償責任。
  • 九、前項作品之賠償,應以本會所開列保險金額為計價基礎,借展單位不得異議。
  • 十、其他如有違反情事,依借展契約書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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