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為妥善運用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健全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提案申請本基金補助之審議作業,特訂定本原則。
- 二、審議重點 (一)合法性 提案計畫內容應符合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以下簡 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用途,運用範圍以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 施或公有公用建築物為限。 (二)合理性 1.補助費用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合計上限之限制。另本基金於前一年度或 當年度,如有借貸情形或現金存款低於新臺幣十億元以下時,當年度不受理申 請。 2.同一計畫五年內無重複申請本基金或其他基金補助之情事,並檢討無公務預算 或其他經費重複支應者。 3.經常性計畫之管理維護費用原則上不予補助。但位於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區範 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因配合政府重大政策之改善工程者,不在此限。 (三)一致性 提案計畫如另有規定不得由其他經費支應或補助者,基於一致性原則,不予補助 。 (四)公益性 1.提案計畫之實施能立即改善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公共衛生。 2.落實宜居永續城市願景,導入循環經濟、智慧運用、生態設施或防災設施。 (五)可行性 1.提案計畫應嚴謹編列計畫經費,切實核列各項費用明細及金額。 2.五年內申請補助計畫之預算及進度執行績效良好。 3.提案計畫應經跨域整合、符合地方需求與特色或公民參與程序。
- 三、書表格式 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如附件。
- 四、執行檢討 本原則經提報臺北市平均地權及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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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2015
臺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審議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8)府地開字第1086003925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