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動物認養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至九人,主任委員(召集人)由本 園園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園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野生動物保育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四人。 (三)科技、傳播、行銷與法律等領域學者專家一至二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一人。
- 三、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中出缺或異動者,其補(改)聘(派) 之委員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任期為止。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定動物認養焦點保育物種及研究領域。 (二)審議需支用認養經費之計畫書,包括其目的、預算項目及預期效果等。 (三)審議專案認養活動之計畫書。 (四)審議認養保育計畫經費編列原則、標準及支用比例合理性。 (五)審議運用認養專屬保育紀念品或保育商標相關之專案認養企劃書。 (六)其他有關認養計畫之推動。
- 五、本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且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始 得決議。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 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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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終字第1083041895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