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保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持本市環境清潔、擴大輔導 弱勢族群就業及招募清潔維護短期進用人員,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與本局屬公法救助關係。 進用期間結束時,公法救助關係即告終止。
- 三、十八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現未就業並符合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登記參加本局清潔維護業務短期進用人員之招 募: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 四、進用人員每日工作時數及每月總工作日數,由本局視工作性質或實際 需求安排之。但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六小時,每月總工作日數不得 超過二十五日。
- 五、進用人員工作津貼之發放基準,參考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公告之每 小時基本工資定之。
- 六、進用人員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二日未滿二十五日或當月無缺工情形者 ,得核發工作獎勵金新臺幣二千元。 進用人員每月實際上工達二十五日者,得再加發工作獎勵金新臺幣一 千元。 進用人員依規定請婚假或喪假視為第一項規定之無缺工。
- 七、進用人員勤務內容如下: (一)路面清掃及清潔維護。 (二)溝渠清疏及維護。 (三)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收集、清運及處理。 (四)行人專用清潔箱清理。 (五)國家慶典及節日期間勤務。 (六)風、雨、震等其他災後,廢棄物緊急清除及消毒勤務。 (七)各種臨時性活動之清潔勤務。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八、進用人員之招募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本計畫進用人員進用期限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招募資訊應於本局網站公告,並於各區清潔隊張貼。 (三)各區清潔隊應依核定員額,自行辦理招募作業。 (四)本計畫採分區報名,報名人員應檢附下列文件,登記報考區,並以 登記一區為限: 1.報名表。 2.參與本計畫同意書。 3.查詢戶籍、勞保資料同意書。 4.符合第三點所定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5.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及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影本 或最近三個月內之電子戶籍謄本。 6.公立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五)本計畫初審為文件審查,初審符合資格後,擇期辦理面詴,並於公 佈初審結果時,一併公佈面詴時間及地點。 (六)各區辦理面詴後,面詴合格人數倘超過預計進用人數時,將擇期統 一辦理公開抽籤,並於公佈面詴結果時,一併公佈公開抽籤時間及 地點。 (七)進用人員將依抽籤順序進用,並公告之。
- 九、進用人員接獲派工通知後,應依指定之時間、地點報到。 未依前項規定報到者,得廢止其進用資格。但有正當理由並於派工通 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經本局同意不在此限。
- 十、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予以一日至三十日之停止上 工: (一)服務態度欠佳、工作不力或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導後仍未改善。 (二)當月份曠工累計達二個工作日。 (三)當月份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五次以上。
- 十一、進用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得取消該次派工: (一)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或當年度曠工累計達七個工作日以上。 (二)請事假或病假當年度累計達六十個工作日以上。 (三)請事假或病假達全月工作日數二分之一且當年度有二次以上。 (四)依前點停止上工,當年度達三次以上。 (五)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
- 十二、參加本計畫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進用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進 用後發現者,廢止或撤銷其派工資格: (一)提供不實報名文件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需用單位要求之資料者,。 (三)已領取退休金(包含公教人員退休金或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 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 (四)具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者。
- 十三、本計畫若年度預算支用完畢即中止執行,本局應於進用計畫中止前 一個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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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北市環清字第10830307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點;並自民國108年5月1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