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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203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443312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學生課程統整與應用能力,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 綱)總綱實施要點,得彈性進行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協同教學,訂定本要點。
  • 二、學校實施協同教學之範圍如下: (一)一般科目之跨領域或跨科目之專題類課程、統整課程。 (二)自然科學探究與實作課程。 前項所列一般科目得含特殊需求領域。
  • 三、學校實施協同教學,應由教師提出申請,並組成教師教學團隊,教學團隊成員及運作模 式,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教學團隊成員組成,須由不同領域或科目教師組成。 (二)教學團隊運作模式,包括共同備課、授課、議課及學習評量等歷程,且團隊成員 皆須具有授課之實,並得結合教學研究會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辦理。
  • 四、學校課程實施採協同教學方式者,其實施方式應明定於課程教學大綱,經學校課程發展 委員會通過後,納入學校課程計畫;其教師教學節數之計算方式,按其協同教學節數, 規定如下: (一)同一課程時間,由教師二人以上共同指導同一班級學生之協同教學。 1.採教師二人全學期授課者,得分別列計其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 2.採教師三人以上授課或非全學期授課者,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鐘點 費。 (二)由教師二人以上輪流授課之協同教學;個別教師授課節數達全學期授課者,得分 別列計其教學節數
  • 五、學校課程實施採協同教學方式,並獲採計教師教學節數者,教師教學團隊應於課程實施 後,繳交課程準備、運作過程、學習評量結果等課程評鑑所需資料。
  • 六、本市市立學校實施協同教學所需之教學節數鐘點費,由教育部或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 七、本市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協同教學,參照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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