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七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第三十五條及臺北市立美術館典藏庫房及藏品管理注意事項第十五條訂定。
- 二、本館藏品以每年盤點一次為原則,一年全面盤點,一年抽樣盤點。 全面盤點:由典藏管理組司庫逐項盤點,典藏管理組組長擔任主盤人員,監盤人員(會 計、政風)會同秘書室財產管理人員共同辦理。 抽樣盤點:由首長指定主盤人員及抽樣件數進行抽樣盤點,監盤人員(會計、政風)會 同秘書室財產管理人員共同辦理。 盤點作業之方式: (一)範圍:所有已登入財產之藏品。 (二)地點:本館典藏庫房。 (三)時程:每年上半年啟動。 (四)點驗:由典藏管理組司庫依全面或抽樣盤點前繕造之作品盤點清冊,就數量、外 觀逐一點驗,並於該清冊簽章,盤點清冊之格式如附件。 (五)核可:盤點記錄簽請首長核示。
- 三、鑒於典藏研究真確性之需求,首長於必要時得邀請館外專家進行典檢作業。 典檢作業之方式: (一)範圍:由首長指定之。 (二)地點:本館典藏庫房。 (三)時程:不定時舉辦。 (四)典檢:由典藏管理組司庫及指定之館外專家針對範圍內藏品進行數量、外觀、儲 位進行核對;同時進行藏品實體、資料、保存狀況之檢驗,並於該清冊簽章。典 檢清冊之格式如附件。 (五)核可:典檢記錄簽請首長核示。
- 四、本注意事項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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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2018
臺北市立美術館藏品盤點作業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以電子郵件下達訂定全文4點;並溯及108年4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