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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1-207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北市醫臨北觀字第108075號函訂定全文9點;並自108年5月3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督管理臺北市北投觀光 醫療暨健康保健中心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委託營運 績效,特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及本案投 資契約書第 12.1.2 條約定,設「臺北市北投觀光醫療暨健康保健中 心營運績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 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就下列人員遴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研考會代表一人。 (四)本府產發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觀光傳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七)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八)北投區公所代表一人。 (九)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行 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 退。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 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辦理受託營運單位提送營運績效說明書、財務報表等之審議及評估 作業。 (二)協助本院辦理本案營運績效、營運管理之監督及查核。 (三)其他與本案營運績效相關諮詢及督導事宜。
  • 四、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除以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身分受聘者外,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該代理人具表決權。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本院策略長兼任之,承召集 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幹事若干人,由本院相關單位派員兼任,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相關事務。
  • 六、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構)、居民代表、民間團體及 專家學者列席,受託營運單位並應配合出席,提出簡報,答覆各委員 之詢問;本會認有必要時,並得要求查閱受託營運單位所提送相關資 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含憑證)。
  • 七、本院依本案投資契約書之約定事項,得不定期對受託營運單位進行書 面或實地之監督及查核,受託營運單位應充分配合,不得拒絕;必要 時,並得由本會委員協助本院進行實地查核。 前項監督及查核結果,應於本會提出報告或提案審議。
  • 八、本會委員應公正執行評估工作,如與受託營運單位有利害關係,應予 迴避。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 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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