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文化業務志願服務,擴大社會團體及個人參 與社會服務,以蔚成服務文化,並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各項文化市政建設,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志願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指經本局轄管文化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以下簡稱運用單位)自行遴選,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秉持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 經驗、技術、時間等,符合公眾利益長期固定志願協助運用單位辦理指定工作者。 前項所稱長期固定,係指每月至少服務一次,合計服務時數至少六小時,持續時間至少 二個月(含)以上。但各運用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本局協同各運用單位共同辦理志願服務之宣導、推廣工作。但有關志工之招募、發聘、 授證、登錄、督導、考評、獎懲、保險及慰問補助等其他相關事宜,由各運用單位辦理 。另本局每年得視需要辦理運用單位相關輔導措施,如開設課程或參訪學習或輔導訪視 等。
- 四、各運用單位運用志工應先規劃其工作項目,依業務需求規劃所需人力、條件、訓練、及 服務管理制度,擬定計畫,並指派專人督導業務。
- 五、辦理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相關之事務,不得交由志工單獨執行。
- 六、運用單位應定期對志工實施考評,考評結果如有違反志願服務法所定之義務、服務欠佳 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由各運用單位審慎考量處理方式予以加強輔導、調整工作或停 止其服務。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由各運用單位予以獎勵、公開表揚及推薦參加府外單位 之鼓勵性活動或表揚。
- 七、本局配合中央考評期程,於考評前 1年邀集專家學者對各運用單位之執行績效(含書面 初評及實地訪評)辦理評鑑: (一)評鑑項目如下,並得視中央考評項目調整: 1.推展志願服務現況說明:承辦人力配置(是否設立統一窗口)及經費編列情形 等。 2.法定作業辦理情形:志願服務法所訂應辦事項辦理情形,如紀錄冊管理、志工 訓練之規劃、志工保險辦理情形、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載情形等。 3.行政管理與組織運作:志工團隊間聯繫及輔導情形,如召開志工幹部會議、督 導考核作業等。 4.行銷管理與推廣情形:辦理志工召募、宣導志願服務理念及獎勵表揚活動之辦 理情形。 5.創新與特色:機關推展志願服務之特色與突破。 6.其他:依中央評鑑項目。 (二)評鑑實施方式如下: 1.受評單位自評:各受評單位就志工業務實際執行情形自行訂定考核指標並辦理 評核。 2.業務單位審查:由本局聘請從事志願服務之專家學者 1-2名及本局代表 2名組 成「評鑑委員會」,並請受評單位準備各項自評相關資料至評鑑現場,供評鑑 委員問答或進行工作簡報,以為評鑑成績參考。 3.以上評鑑方式得視當年度業務狀況調整之。 (三)評鑑結果及獎勵方式如下: 1.特優獎:評分分數達九十分(含)以上計一名,頒發團隊獎狀(牌)乙幀。 2.優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五分(含)以上、八十九分(含)以下計二名,頒發 團隊獎狀(牌)乙幀。 3.甲等獎:評分分數達八十分(含)以上、八十四分(含)以下計三名,頒發團 隊獎狀(牌)乙幀。 (四)獲獎單位,由本局公開表揚。
- 八、本局每年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整合規劃、研究協調志願服務相關事項。
- 九、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各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 練: (一)基礎訓練:訓練時數及課程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特殊訓練:各運用單位得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訓練課程,惟其時數不得少於本 要點基礎訓練時數。
- 十、各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願服務榮譽卡。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應將其志工服務時數、訓練時數等志工服務資料登錄至「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 整合系統」。
- 十一、志工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時,各運用單位裁併、解散或結束業務者,得向承接其 業務者申請發給。
- 十二、各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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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2-2031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推展文化業務志願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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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秘字第1083025166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