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9)北市資綜字第1093011353號函修正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集思廣益,借重各學者專家之專業知識,客觀超 然提供施政方向之參考,以強化施政品質,俾各項政策推展,特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構)學校遴聘顧問管理原則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聘資訊、管理、企業架構及計畫管理顧問等類人員各一至三 人。
  • 三、本局聘任顧問得就熟悉本局業務之學者專家、曾任本局或曾主持過本局研究計畫,且熱 心參與業務,表現優良者為優先聘任,並以本局名義核發聘書。
  • 四、本局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聘期一年,由本局核發聘書,期滿得續聘之。顧問兼職費之 支給,應依兼職費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局對於遴聘之顧問,應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及是否續聘,不可有酬庸或依慣例遴聘之情 形。
  • 六、本局遴聘顧問時,應就其品德操守、專業能力進行審查,不得浮濫;遴聘之顧問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予解聘並註銷其聘書: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本局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或機關形象。
  • 七、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