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08)北市資綜字第10830084712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集思廣益,借重各學者專家之專業知識,客觀超 然提供施政方向之參考,以強化施政品質,俾各項政策推展,特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 關(構)學校聘兼顧問管理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聘資訊、管理、企業架構及計畫管理顧問等類人員各一至三 人。
  • 三、本局聘任顧問得就熟悉本局業務之學者專家、曾任本局或曾主持過本局研究計畫,且熱 心參與業務,表現優良者為優先聘任,並以本局名義核發聘書。
  • 四、本局聘任顧問均為無給職,聘期一年,由本局核發聘書,期滿得續聘之。顧問兼職費之 支給,應依兼職費相關規定辦理。
  • 五、本局遴聘之顧問,得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及是否續聘。
  • 六、本要點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 七、本要點經報請市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