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第八條規定,設立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地政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法務局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 (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 或學者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但第二屆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員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處分之價格。 (二)市有非公用不動產設定負擔之價格。
- 四、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會議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除第二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 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並 行使委員之職權。
- 五、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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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5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管字第1103028025號函修正第2、6點條文;並自110年9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