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藝文推廣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強化內部管理,並保障同仁發言權益以健全管理 機制,特訂定本規定。
- 二、適用對象:本處全體同仁。
- 三、適用範圍: 1.本處各項會議除會議承辦人因會議記錄之需要或與會者經首長或會議主席同意始得錄 音、錄影外,其餘人員不得錄音、錄影。 2.會議承辦人因會議記錄之需要或與會者經首長或會議主席同意錄音、錄影者,該內容 不得外洩。 3.雖非開會,同仁間業務交流討論或向主管陳報公務事宜,未經對方同意不得錄音、錄 影。 4.本處同仁無論以何種方式獲悉上述會議及談話內容,未經許可皆不得外洩。
- 四、如有違反本規定,依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一)依據該標準表第五條第七款規定,情節輕微者予以申誠。 (二)依據該標準表第六條第七款規定,情節較重者予以記過。 (三)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 次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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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臺北市藝文推廣處(108)北市藝文密字第1086004053號函訂定全文4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