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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3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108)北市浩院中字第108300209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8年8月19日起生效
  • 一、為強化院民膳食管理,增進院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院院民膳食管理由致中敬老組、保健養護組主辦。 本院院民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委員會)協助辦理膳食菜單研擬 、收集反應膳食相關意見等事宜。
  • 三、院民對膳食之意見或建議,得提交自治委員會或本院研議辦理。
  • 四、本院院民膳食菜單應由膳食廠商營養師每月擬訂,經本院營養師審查 後,提請自治委員會討論,並依決議供膳。
  • 五、本院依預算編列院民主副食費提供院民膳食,計算標準如下: (一)主副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一百五十元,包含用餐費每人每日新臺幣 一百一十三元、三節(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午餐會餐費每人每 日新臺幣四元及水果代金每人每日新臺幣三十三元。 (二)原三節午餐費調整為支應除夕晚餐、大年初一及初二的午、晚餐( 共五餐)加菜費用。
  • 六、因身體健康狀況需食用流質或特殊飲食者,應提出公私立地區級以上 醫院開立之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本院依主副食費全額提供實物。
  • 七、院民如有下列情形可申請止伙用餐費: (一)符合第八點請假情形者。 (二)住醫院或留院觀察期間未搭醫院伙食者。
  • 八、止伙用餐費申請及給付原則: (一)請假者:院民應於七日(含)前提出假單。如未於七日(含)前提 出假單者,則依請假日(含)後推七日才給付用餐費。請假天數以 請假起始日至返院日核計減列一日。 (二)住醫院或留院觀察期間未搭醫院伙食者: 1.申請時限:自醫院返回本院後七日內檢具相關資料提出申請,逾 期視同放棄。 2.給付日數:住醫院日數以實際住院日至出院日核計減列一日。
  • 九、住醫院期間食用醫院伙食者,基於政府對低收入戶住醫院膳食費已給 予補助,本院不再給付用餐費。
  • 十、水果代金每人每日以新臺幣三十三元計算,不分大小月每月均發放新 臺幣一千元,並於當年十二月發放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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