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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1-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北市都綜字第1123028886號函修正第2~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議容積代金等容積價金 ,特設立本局容積代金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主任委員由本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 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地政局及都市更新處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不動產估價、土地開發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 家學者四至八人。 (三)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臺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 、臺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各一人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由各機關薦派九職等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 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 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 三、本會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容積 代金。 (二)其他依都市計畫書規定查估方式比照容積代金之容積價金。
  • 四、本會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 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未能親自出 席時,得指派一名代理人出席,並通知本會。
  • 五、本會得設專案小組協助檢視估價報告書。 專案小組成員由主任委員指派五至九位委員擔任,並由第二點第一項 第二至三款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專案小組應至少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專案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得指 派一名代理人出席,並通知本會。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估價報告書之簽證不動產估價師及有關機關列 席,並得邀請申請人於會議中陳述意見。
  •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局九職等以 上人員兼任;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市容積代金基金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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