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執行臺北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案( 以下簡稱本計畫)之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計畫指定應設置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開發基地, 如附圖一。
- 三、本計畫之開發基地應配合留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提供舒適人行環境 ,並以有頂蓋之規劃,保持二十四小時開放供公眾使用,且應符合內 政部頒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 四、為延續都市活動與街道魅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考量與沿街商業空 間或市民休憩空間整體規劃,提升可及性及活動性,作為地面層市民 活動之延伸。
- 五、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得計入院落深度,且不計建蔽率及容積率;其形式 、量體與位置得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後調整之。
- 六、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依其區位及發展特性分為商辦會展段、社宅更新生 活段、南港車站周邊核心段及北流青創段等四個分段(如附圖一),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商辦會展段: 1.本段以促進地區商業與產業活動為目的。 2.應規劃於建物第二層,以順暢連接區內人行動線及活動。 3.考量活動期間人潮集中式大量疏散之需求,留設疏散緩衝空間。 (二)社宅更新生活段: 1.本段以服務地區通勤、通學為目的。 2.本段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與 R16 社宅開發基地有效串連;各開 發基地應至少規劃一處公共休憩空間,作為居民日常休憩活動之 使用。 (三)南港車站周邊核心段: 1.以串連南港車站與周邊重大開發計畫轉運之人行動線為目的。 2.轉運站東站及商三特用地,應適度放寬其人行空間尺度,以提供 行人舒適且方向感清晰之步行空間,並應於動線節點規劃廣場空 間,提供市民停留與活動聚集之功能。 3.為促進南港車站區便利、順暢的人潮流動,後續應協調南港車站 BOT 案各棟間一、二層東西向人行通道就開放時段、人行動線銜 接進行檢討與改善,以實現本段步行系統之連通性與公共性。 (四)北流青創段: 1.以活絡市民大道側東區門戶主軸活動為目的。 2.沿市民大道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與商業活動及市民休憩空間整體 規劃,以活絡東區門戶核心區塊之產業能量及都市活動。
- 七、人行空間尺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其示意圖如附圖二: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人行通行淨寬及當層淨高應達四公尺以上。 (二)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未與申請開發基地之建築物銜接整合或受開發基 地條件限制者,其人行通行淨寬應達三公尺以上。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穿越建築內部時,通行淨寬應達六公尺、淨高度 應達五.五公尺以上或兩層樓並設有垂直動線,以提供舒適且方向 性清晰之步行環境。 (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地面應保持順平,遇高程差應以斜坡處理,且 地坪鋪面應有防滑處理,以維持人行安全。
- 八、量體設計與都市景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量體設計以簡潔、輕巧、通透性為規劃原則, 鼓勵與建築物整合設計,並與周邊環境相調和。 (二)跨越忠孝東路、南港路、市民大道或經貿二路等主要道路時,應保 持視覺穿透性,其橋底淨高度應大於六公尺以上,避免對路上通行 之人車產生視覺壓迫感。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應考量夜間活動之延續,兼顧都市美學、節能等 原則,對人行空間規劃適當之照明設計,創造良好夜間步行環境, 尤以接近公共設施如車站、捷運站等周邊應加強公共安全照明;住 宅區以提供行人良好的安全指引,盡量避免干擾住宅之私密性。
- 九、緊急疏散及避難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具備都市活動延續及防災避難之功能,各分段應 指認至少一處之緊急避難疏散點,並於地區人潮活動節點或鄰近公 共開放空間規劃有效疏散人潮、具直通樓梯與電梯等可獨立通達地 面層之垂直連通設施,以兼顧日常使用與維護公共安全,其留設區 位如附圖三。 (二)前款垂直連通設施空間應具公開與明亮之特性,且於各層出入口處 ,預留寬度及深度均大於六公尺之緩衝空間;地面層出入口處應與 地面層開放空間整合以供人潮集散,並與周邊公共人行動線銜接。
- 十、環境整合與景觀綠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為提升都市景觀與都市活動,於維持人行順暢原則下,得適度放寬 人行空間寬度規劃休憩平台與座椅,提供人行休憩、停留使用。 (二)鼓勵結合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結構、欄杆、休憩平台及座椅等進行綠 美化設計,並應有澆灌系統之設置。 (三)人行立體連通系統之結構落柱、固定基礎部分應埋在地下,以維護 地面層人行順暢。 (四)人行立體連通系統地面層應結合周邊人行道、自行車道與開放空間 整體設計,且整合紅綠燈、人行穿越道等交通號誌。
- 十一、指標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行立體連通系統於人行動線交會及垂直動線轉換處考量設置指 標系統,以提供行人方向指引與資訊指示。 (二)指標系統之形式設計應與人行立體連通系統結構相整合,並結合 智慧型設施規劃。
- 十二、倘因基地條件限制,適用本要點確有困難者,經委員會審議通過, 不受本要點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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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3-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8)府都設字第108306854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8年8月1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