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 (以下簡稱聘僱人員)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績效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本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為限。
- 三、考核區分如下: (一)試用考核: 1.初任本局聘僱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作為是否正式聘 僱之依據。到職日起至年底未滿三個月,併入年度考核辦理 。 2.單位主管於試用期滿十四日前,考核其試用期間之成績,總 分達七十分以上者簽報局長核定正式聘僱;試用成績不合格 者,應提送考績委員會審議,並自局長核定之日起解聘僱。 3.本局現職年度約聘僱人員內陞或轉換另一年度約聘僱職缺, 免辦理試用考核;但任職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合併辦理試用 考核。 (二)平時考核: 1.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就所屬聘僱人員平時之工作、操 行、學識、才能考核其平時成績,並將優劣事蹟詳予記錄於 平時考核紀錄表,且至少每半年密陳局長核閱一次;離職人 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2.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 (三)年度考核:於每年十二月考核其當年任職期間之成績。 1.另予考核:任職不滿一年且當年十二月一日在職者辦理之。 2.年終考核:任職滿一年者辦理之。
- 四、年度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 。其中工作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六十五;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 百分之十五;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十。 年度考核及試用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
- 五、年度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六、年度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 (二)乙等:得作為次年度續聘(僱)之參考。惟連續兩年年終考核 均考列乙等者,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不予續聘(僱)。 (三)丙等:應自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適用彈性薪點聘僱人員,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晉薪點一級,並以所 聘僱計畫之最高薪點為上限。本項所稱年終考核,以當年一至十二月 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薪點辦理之考核為限。
- 七、聘僱人員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 大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 懲。
-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 十、各單位主管就年度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局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局 長核定。
- 十一、聘僱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局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局 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局得隨時解 聘僱或改聘僱。
- 十二、本局職務代理性質之聘僱人員考核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辦理,單位主 管就考核表所列項目進行評核後,由局長核定,不適用第三點平時 及年度考核規定,但契約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免辦理試用考核。 同一職務編號或同一人之職務,原以公開甄選方式進用聘僱人員代 理者,依規定辦理延長代理或續聘僱(即聘僱期間不中斷)時,為 簡化行政程序,並利業務推動,倘經考核結果成績優良,得繼續代 理,毋須再辦理公開甄選。 前項考核表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
-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得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 十四、本局臨時人員之考核,準用本要點辦理,但勞動基準法有相關規定 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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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2-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2)北市資人字第1123010795號函修正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