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資訊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所屬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按月 計酬)之考核獎懲,以利運用與管理,提升工作績效,特訂定本規定。
- 二、考核區分如下: (一)平時考核:單位主管就所屬聘僱及臨時人員平時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定期 考核,詳予記錄,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二)年終考核: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工作期間之成績。
- 三、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評核之。其中工作分數占 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五十;操行分數占考核總分數百分之二十;學識及才能分數各占考核 總分數百分之十五。 前項考核之細目,比照公務人員考績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一。
- 四、年終考核結果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不滿七十分。
- 五、年終考核考列甲等者,得作為優先續聘僱或調整較高報酬職務之參考依據;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僱。
- 六、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懲處分為申誡、記過,並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 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 七、各單位主管每年四月、八月應辦理聘僱及臨時人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其優劣事蹟記錄於 平時考核紀錄表,並至少每半年密陳處長核閱一次;離職人員得於離職前考核平時成績 。 前項平時考核之項目,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紀錄表辦理,格式如附表二。
- 八、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年度內遲到、早退累積達五次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年度內累積達二日者。 (四)請事、病假合計超過五日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工作者。
- 九、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曠職繼續達二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五日者。 (二)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 (三)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有確實證據者。 (四)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五)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機關聲譽者。
- 十、聘僱及臨時人員在聘僱期間,應接受本處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處之一切規定, 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處得隨時解聘僱或改僱。
- 十一、各單位主管就年終考核表項目評擬,送本處考績委員會初核後,由處長核定。
- 十二、本規定自公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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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2-2004
臺北市政府資訊處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考核規定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資訊處(97)北市資人字第097301509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