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監督、考核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之營運績 效,增進市有財產投資效益,特設置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管理 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監督委託辦理國際影視攝製投資之年度工作計畫(含財務計畫)之審議。 (二)國際影視攝製投資年度工作成果報告(含財務收支情形)之考核成果備查。 (三)國際影視攝製投資管理績效評鑑標準之審議。 (四)評鑑受託單位之投資管理績效。 (五)國際影視攝製投資政策之討論。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兼任,或由其指派代表兼任,副召集人、執行 秘書各一名,由局長指派本局代表兼任,其餘委員由局長就具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學 者專家六人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 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一人擔任主席。
- 五、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事項 於本局核定後,以本局名義送請受託單位或相關機關辦理。
- 六、委員會得推派委員依專業領域組成分組委員會,為國際影視攝製投資年度工作成果報告 之審議需要,偕同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以及其他投資案代表一名辦理專案考核,並研議意 見,其考核結果提報委員會備查。
- 七、重大違約事項、契約終止或解除等,由分組委員會審議後,提報委員會備查。
- 八、本局應於本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指派本局人員三人以上組成工作小組,協助本委員會辦 理相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或臨時會議時,工作小組應派員全程出席。
- 九、本委員會得指派工作小組邀國際影視投資專案相關之專業人士,就本委員會督導事項, 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導及查核,並將督導及查核結果向委員會提出報告或提請本委員會 會議審議。
- 十、本委員會之工作小組應依據投資專案提報送審資料擬具初審意見,送本委員會供委員審 議參考。
- 十一、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投資管理受託單位、本府相關單位、專業人士或影視 界人士列席。
- 十二、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第七點所稱館所營運相關之專業 人士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十三、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2-2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8)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83030478號函訂定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