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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837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8年8月30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協助所轄屬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重(補)修學 分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二、臺北市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於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 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重(補)修方式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補)修班級人數達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2.重(補)修時間、課程內容、成績評量方式均由學校訂定;惟需 辦理一次定期評量,其權重由學校定之。 3.上課節數以該重(補)修科目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 六節課,由學校定之。 4.授課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5.每生每節課收費四十元。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或線上視訊)指 導,面授(或線上視訊)時間及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屬重 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 六節課。 2.面授(或線上視訊)鐘點費(含監考)每節課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 3.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三)隨班修讀 1.隨同下一年級班級修讀開設之課程,惟應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 等因素考量辦理。 2.每學分收費二百四十元。 (四)網路重修:各校得另訂定網路重修方式,包含網路(線上)自學與 視訊授課,網路重修紀錄應留存供參,視訊授課指導時數不得少於 自學輔導時數,測驗應於現場實施為限。
  • 三、學校已開設專班辦理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 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 四、重(補)修收費之支用項目為授課鐘點費、加班費、業務費及其他教 學需要相關設備、物品之購置或維修相關費用,並以支用授課鐘點費 為優先;如仍有不足時,應調整鐘點費。
  • 五、重(補)修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重(補)修教學總節數三分之 一者,不予成績評量,該科目重修成績以零分計算。
  • 六、探究與實作或實習(實務)科目有實際操作者,如需材料支用,得酌 收材料費,惟每學分收費以二百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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