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民眾申請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轄管道路舉辦兒童街道遊戲活動,使所屬機關審核有所依據,並 執行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 時活動管理辦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章等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所稱兒童街道遊戲活動,指為促進兒童身心發展及權益而利用 街道空間所辦理之各種非動力機具的身體運動或活動等。
- 三、本計畫申請單位資格,以各級政府機關、學校、法人或登記立案之人 民團體為限。
- 四、為維護用路人及活動場地周遭居民之權益,兒童街道遊戲活動申請使 用之本市轄管道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有其他替代道路及彈性指引規劃。 (二)不得包含消防通道及停車場出入口。
- 五、申請於本市轄管道路舉辦兒童街道遊戲活動者,應於活動舉辦日三個 月前檢附道路使用申請表、活動企劃書及活動交通疏導計畫書,向本 府體育局提出申請。
- 六、本府體育局受理申請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資料不完備者(含活動企劃書及活動交通疏導計畫書不符合本 計畫附件範例格式),通知申請單位補正。 (二)視申請資料所載活動內容及性質,邀集本府相關機關召開兒童街道 遊戲活動審查會議審查,並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 (三)通知申請單位依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活動內容及相關文件。 (四)檢視申請單位是否依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
- 七、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 (一)申請單位未於第五點所定期限提出申請。 (二)依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有不受理其申請臨 時道路使用之情形。 (三)未依審查會議之審查意見修正,或經審查會議審查認不符合臺北市 大型群聚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臺北市使用道路舉辦臨時活動管理辦 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章及本計畫相關規定,且不能修正。
- 八、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本府核准之內容執行活動。 (二)自行規劃及執行活動內容,包含場地布置與復原、場地清潔維護、 交通阻材、交通管制告示與夾單等事宜;除遇天候或不可抗力因素 取消活動,須於活動 3 天前通知本府體育局。 (三)活動交通管制告示牌應由申請單位於活動 7 日前掛設,並於活動 結束當日由申請單位自行撤除。 (四)活動現場原則禁止現金或點券代幣及電子支付交易情形。 (五)申請單位或合辦單位(含協辦或攤位協力等)如有勸募行為,須依 公益勸募條例經本府社會局或衛生福利部許可,許可資料影本須於 活動前送本府體育局備查。 (六)活動不得限制特定資格民眾方能入場參與,如會員制、社群媒介行 銷配合(打卡及按讚)、使用(持有)特定產品或服裝等,或其他 非對大眾開放之資格限制。 (七)如使用道路範圍內設有路邊停車位,請憑核准函向停管處申請臨時 使用停車位,並依該路段公告費率、收費時段繳交營運差額。使用 期間現場之安全、管制及清潔等事宜應自行妥善處理,使用後須恢 復原狀。 (八)活動期間車輛不得駛入行人徒步區,活動期間若有造成路面或公共 設施損壞情形,申請單位須依原材質修復。
- 九、本府協助活動場域路權核准及審查計畫權管內容相關事宜,詳如附件 2 【表 8】北市府各單位活動支援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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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5-03-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臺北市政府體育局(108)北市體全字第10830204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8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