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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7-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381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以下簡稱開發總隊 )。
  • 第 3 條
    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之各項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每案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 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二、申請核准成立重劃會:每案新臺幣二萬六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 有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三、申請核定重劃範圍:每案新臺幣七萬七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 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四、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每案新臺幣十三萬二千元;重劃範圍土地所 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五、申請評定重劃前後地價:每案新臺幣九萬元。 六、申請調處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 :每案新臺幣五萬八千元;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七、申請核定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每案新臺幣八千元。 八、申請查核公共設施工程:每案新臺幣二萬七千元。 九、申請會同驗收自辦市地重劃地區重劃工程:每案新臺幣四萬三千元。
  • 第 4 條
    申請人應於開發總隊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前條規定繳納費用;屆期 未繳納者,不予受理,並退還其申請書件。
  • 第 5 條
    依本辦法規定繳納之各項費用,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 八條規定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申請人撤回申請案或申 請案經依法駁回者,亦同。
  •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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