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簡化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 )第三條規定之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免先辦理 建築物產權登記,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 依據內政部 108 年 8 月 13 日營署字第 1081157521 號函訂定本 原則。
-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三、適用對象: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 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或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 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
- 四、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 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由以下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其出具方 式如下: (一)屬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專有部分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出 具。 (二)屬共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各該建築物之全體專有部分所 有權人出具。
- 五、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應檢附以下證 明文件,並由該證明文件所載義務人,出具附印鑑登記證明或載明公 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之同意書: (一)曾於該建築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七)合法建築物買賣契約。 (八)使用執照。 (九)合法建築物證明 (十)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 六、第四點及第五點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 ,由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現況測量面積並簽證負責。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1-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83242192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點;並自108年11月6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