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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5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北市都建字第1093151082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109年3月6日起生效
  • 一、建築執照申請行政程序中案件,於辦理期間申請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 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辦理重建計畫,為簡政便民 免予撤案重新申請建築執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申請建造執照後並於申請復審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 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 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復審。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申請復審日。 (三)建造執照復審期限,延至重建計畫核准日起二個月內申請復審,惟 逾前開期限、復審仍不符規定或重建計畫經駁回者,本局仍得駁回 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 三、已申請建造執照復審後並於核准前,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 物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建計畫提出申請後以公文向本局申請免依危老條例第五條規定撤 回建造執照申請案,且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得准其建造執照。 (二)建造執照法令適用日為重建計畫核准日。 (三)應於重建計畫首次申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重建計畫核定,逾前開期 限者本局仍得予以駁回其建造執照申請案。
  • 四、本作業程序發布實施前,已領得建造執照者,後續依危老條例申請重 建之合法建築物,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期限內申請變更設計,未依期限內申請則其重建計畫失效,其法令適 用依內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四○二八六七號函及 八十七年七月二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七二一八六號函辦理。
  • 五、本作業程序發布實施後,申請拆除執照者,應於重建計畫核准後,始 得核准拆除執照。但申請本程序發布實施前,已領得拆除執照或所領 建造執照併案拆除者,後續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合法建築物,除屬 危老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第三項因屬立即危險建築物者外 ,於重建計畫核准前不得開工或拆除,並由申請人會同開業建築師於 重建計畫內出具領得建築執照後之現況照片及不予開工拆除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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