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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3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國字第1083117291號函訂定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獎勵教育創新、促進教育實驗,統籌規劃實驗 教育之申請、監督及資源協調,設立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召開各類型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審議、監督及評鑑訪視等業務聯繫事項。 (二)辦理各類型實驗教育之申請、審查、許可(含變更、續辦、廢止)、管理、輔導 及獎勵等業務,及相關資源協調事項。 (三)研議實驗教育相關法規,及辦理諮詢輔導等支援事項。
  • 三、本中心之組成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副局長擔任,指導本中心運作及發展方向。 (二)置副召集人二人,由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及中等教育科科長擔任,督導本中心業務 之執行。 (三)置中心主任一人,由教育局指定之學校校長或專人兼任,統籌並執行本中心各項 業務及會計事宜。 (四)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遴聘具實驗教育實務工作資歷之教師或專業人員擔任 ,綜理各項業務之規劃、協調、考核、公共關係,以及本市實驗教育相關活動之 協辦事項。 (五)置組長三人,由中心主任遴聘具實驗教育實務經驗之教師擔任,報教育局聘任之 。 (六)置組員若干人:由學校教師或專案聘用人員擔任,辦理本中心各組別業務。 (七)為因應業務執行及推動本市實驗教育發展,本中心得視需要另聘諮詢委員若干人 。
  • 四、本中心分設三組,業務如下: (一)行政規劃組:召開實驗教育審議會,並辦理審議、監督及評鑑訪視等聯繫,以及 實驗教育計畫之申請審查許可相關事項。 (二)諮詢輔導組:辦理各類型實驗教育之管理、輔導及獎勵等事項,以及高中職無學 籍學生之聯繫協調事宜。 (三)綜合發展組:辦理各項研習及會議、協調政策與資源統籌運用、維護相關網頁、 研議實驗教育法令、規劃並執行經費、管理人事等相關事項。
  • 五、支援本中心業務之教師,其薪資及職務資歷以教師認定。惟參加本市各級學校校長、主 任甄選遷調時,積分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採計,原任主任職務者(或已取得主任候用 資格),積分比照主任採計,其餘人員之積分比照組長採計。
  • 六、支援本中心之教師,得比照學校兼任行政教師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未休 假加班費,其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 七、本中心設於教育局所指定之地點,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教育局編列預算專款專用之 。 本中心所在地點若有更動,其設備應併同移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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