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處理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 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事件,依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 基準。
- 二、交通局處理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項次
違反事實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或其他處罰
違規車種
裁罰基準(新臺幣)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第五次(以上)
1
業者未經交通局許可營運。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
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屆期仍未停止營運者,按次處罰。
自行車
五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六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機車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七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小客車
七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十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十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十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2
業者經交通局許可後未簽訂行政契約或繳納相關費用即營運。
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機車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八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小客車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十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3
業者於許可期限屆至後未申請展延而繼續營運。
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三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機車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七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七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七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小客車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七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
4
共享運具未標明業者名稱、客服專線或聯絡方式。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
處六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5
業者未於租用平台介面明確揭示共享運具之租賃費率、使用方式等相關資訊。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6
業者未於共享小客車、共享機車及無樁式共享自行車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7
共享自行車未通過國家標準或其他國家之整車認證。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8
業者使用非屬許可業者所有車輛營運。
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四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五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9
業者未執行營運車輛調度、維修保養,或未主動巡查並移置毀損不堪使用、違規停車之車輛。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七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七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七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四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五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八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六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九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0
業者未將使用者支付之押金、保證金或預收之租金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
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前段第十四條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1
業者未將使用者支付之押金、保證金或預收之租金交付信託或取得金融機構之履約保證標示於租用平台介面明顯處及其他可供使用者知悉處。
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後段第十四條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12
共享運具未投保產品責任險或第三人責任保險。
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四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五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六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3
業者未遵守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約定事項。
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4
業者未依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函送交通局備查、於租用平台揭示解散、停業、復業等資訊,或依限收回共享運具。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七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四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五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八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六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九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5
業者未依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於交通局指定期限內補足保證金。
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四條
自行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七千五百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九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五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四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四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六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6
業者未經許可變更營運計畫營運。
第十條第十五條
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自行車
一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二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機車
一萬二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一萬七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二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小客車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三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停止營運。
17
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交通局派員稽查服務區使用情況、共享運具提供情形或相關營運資料。
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自行車
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七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一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一萬三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一萬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
機車
六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一萬一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一萬五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一萬八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
小客車
七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一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按次處罰。
一萬三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三分之一。
一萬七千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原許可車輛數二分之一。
二萬元,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並停止營運。
18
業者於指定之服務區外之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借或歸還服務。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
每輛違規車輛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自行車
每輛違規車輛處三百元。
機車
每輛違規車輛處五百元。
小客車
每輛違規車輛處六百元。
19
業者於本市營運之運具數量超過交通局許可數量。
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八條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輛違規車輛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自行車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輛違規車輛處三百元。
機車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輛違規車輛處五百元。
小客車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每輛違規車輛處六百元。
- 三、第二點統一裁罰基準表所定違規次數,依同一行為人經交通局依各該 項次裁處並送達之次數計算。依第二點裁罰基準表所計算之停止營運 車輛數,採無條件進位,計至整數為止。
- 四、依第二點規定裁罰程序如下: (一)經交通局查處有第二點各項次違反事實者,依各項次裁罰基準處罰 之。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交通局進行催繳作業,如經限 期催繳仍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移送強制執 行。 交通局處理業者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應依 該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額度內與行政罰種類,並審酌業者應受責難程度 、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其資力。 業者違反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有行政罰法第七 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交通局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酌予加重、 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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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2-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管字第108304714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8年12月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