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中正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管理民間捐款,依據臺北 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款收支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
- 二、本所接受捐款者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符合下列範圍: (一)提供本區急難救助及社會福利相關業務。 (二)協助本區舉辦之體育、藝文節慶活動、基層建設、防救災。 (三)辦理政令宣導、區政聯繫業務、城市交流、志工教育研習、為民服 務、改善洽公便民服務設施等。
- 三、捐款經費之收支,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定用途之捐款,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應以代收代付方式,並依政 府採購法等相關法規及會計程序辦理;若業務執行完畢,應將餘款 全數解繳市庫。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款,應統一解繳市庫。
- 四、指定用途捐款之支出核定金額,由業務課簽核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准;現金收支等出納事務,依行政院出納管理手冊辦理。
- 五、本所不得接受附條件或增加本府經費負擔之捐款。但本所如評估有接 受之必要,應將接受之原因、效益、執行可行性及相關執行計畫,報 本府核准後始得辦理。 本所不得接受業務監督對象之捐款。 本所於標案招標期間不得接受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之捐款。 本所於契約履約期間不得接受與其有契約關係者之捐款,期間屆滿或 契約終止、解除後之 1 年內,亦不得接受。 違反前四項不得接受捐款之規定者,由本所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 議處。 捐款指定之用途有執行困難或爭議者,本所得拒絕之。
- 六、對於捐款之收支,應定期公告捐款者名單、金額及經費運用成果報告 (應包含收支明細等)資訊,供大眾查閱。但得依捐款者之要求不公 告特定事項。 前項資訊公開方式,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 七、每年 8 月底前應由機關首長指派會計、政風及相關課室人員組成查 核小組,至少實施 1 次捐款收支內部查核作業,並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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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2-203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臺北市中正區公所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7點;同日以電子郵件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