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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4300055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4年1月22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各機關學校員工(以下簡稱員 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雜費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標準如下: (一)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每日支領以新臺幣( 以下同)二百元為上限。 (二)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外:每日支領以四百元為 上限。 (三)前揭各款出差四小時以內者,按每日雜費上限減半報支。但各機關 學校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報支標準所定範圍內另訂報支規 定。
  • 三、以公差或公假(具公差性質)登記,且已請領雜費者,不得再申請逾 時誤餐餐盒費用。
  • 四、以公出登記,逾用餐時段且無法中止勤務者,得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 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檢據報支 逾時誤餐餐盒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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