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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前字第10831157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溯自108年8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07 年-111 年)」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 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以保障臺北市(以下 簡稱本市)幼兒接受學前教育之原有福利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並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二歲至四歲幼兒: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及與本局合作簽約之準公共 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第二學期 於二月一日前與父母任一方或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並持續共同設 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其父母雙方或行使負擔幼兒權利義務一方、 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 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二)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就讀本市經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幼兒園 及準公共幼兒園,在核定招收人數內,且第一學期於八月一日前, 第二學期於二月一日前即設籍本市,並持續設籍至該學期結束為止 。 (三)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暫緩就讀國民 小學,且符合前款規定者。 前項所稱之二歲至五歲幼兒,指申請補助之學年度九月一日時,年滿 該歲數者。 本要點所稱公立幼兒園,指本市之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市立幼 兒園、國立大學及本市市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暨本市 市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非營利幼兒園,指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 法辦理,且營運成本採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 者。 第一項所稱監護人,不包括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之監護人。
  • 三、本要點之就學費用差額補助標準如下: (一)公立幼兒園: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並使用午餐之二歲至四歲幼兒 ,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八千元;半日制者每生每 學期最高補助七千八百三十元。 (二)非營利幼兒園: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五歲幼兒,每學期減去政府 協助支付非營利幼兒園就學費用,依附表額度補助,每人每學期所 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三)準公共幼兒園: 1.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五歲幼兒,每學期減去政府協助支付準公 共幼兒園就學費用,依附表額度補助。 2.就讀全日制或半日制之二歲至四歲幼兒,幼兒園之收費數額每月 平均低於九千二百七十六元以下者,補助每生每月扣除原享有本 市育兒津貼補助二千五百元及學費補助二千二百七十六元與家長 每月繳費之差額,每月最高補助四千五百元。 前項附表所指家戶年所得、不動產及家戶年利息所得,均以幼兒與其 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
  • 四、本要點之補助,除有特殊情形經本局認定外,以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 護人為申請人。
  • 五、本要點之各項差額補助採學期制。每學期之受理期間,由本局公布, 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 六、本要點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局:學前幼兒就學費用差額補助之規劃、系統建置維護、督導、 核定、撥款與查核等事宜。 (二)本市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協助幼兒父母或 監護人受理申請及轉撥本補助款作業事宜。
  • 七、申請方式及審核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截止前,檢具申請書向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提出 申請。 (二)幼兒園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申請書、各學 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幼兒園金融機構帳戶影本等相關 資料彙送本局;本局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於該學期結束前完成撥 款程序。 (三)幼兒園應於本局撥付補助款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採預先扣繳者 ,得免轉撥款項,而逕予抵銷;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本局撥 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申請人。本局得不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 本補助之申請文件格式及各園應備資料,由本局於每學期受理期間開 始前公布。
  • 八、幼兒於學期中轉換就讀之幼兒園者,申請人仍應向其轉入之幼兒園, 於就讀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第七點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 申請本補助所應檢具之文件不完備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或幼兒園限 期於二十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不符第二點規定或違反第九點規定者,本局應駁回其申請。
  • 九、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局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並限期命其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偽造、變造、 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二)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 十、為查核幼兒及申請人補助資格,本局得向相關政府機關查調幼兒及申 請人之戶政與財稅相關資料。 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個人資料,其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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