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 則」之規定辦理。
- 貳、保留原則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 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 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 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 準備。」及同法第七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 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機關已積 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承諾之施政 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 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支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議 (以下簡稱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法於未來 三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生契約責 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並經專案保留 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三)經常門預算項目,除接受中央核撥或補助經費、下年度未編列同性 質預算項目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同意保留者外,不得辦理保留。 三、各機關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一)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辦理。 (二)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度內結案 者,則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列應收款項,俟未 來年度判決確定後,再由機關另覓財源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 預)算程序辦理。 四、各機關動支本市總預算第二預備金辦理之案件,需保留至下年度執行 者,須提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 參、保留程序 一、各機關如有「貳、一、(二)」、「貳、二、(二)及(三)」、「 貳、四」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基金)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 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二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情形者,應查 填「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見( 詳表二)後,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府主計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查填「歲出保留款預 計表」(詳表一),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歲出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留會 議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機關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案保留會 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 表及明細表(詳表三至表六)」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就符合「貳 、一、(一)」及「貳、二、(一)」之預算保留項目確實審查後送 達主計處,並依排定時間及地點,檢附契約書等證明文件,由主計處 就契約責任之保留項目部分辦理複審。 四、各機關申請歲出預算保留案,經主計處複審後,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 屬機關應將「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總表及明細表」電子檔 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秉辦府函辦理核定。 五、各機關歲出預算保留案,經本府核定後,應依核定內容至地方政府歲 計會計資訊管理系統/新預算執行系統/預算保留申請更正。
-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機關填寫「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額明細表」之「保留原因 」一欄時,應簡要說明原因、依保留項目分別註明依預算法第七十二 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通過,若為委託代辦事項 ,並請敘明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無法表達前述保留依據者不得申請 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未支用 數額及委託代辦事項可核銷之原始憑證等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 列帳。如須辦理預算保留者,依性質分別列入公庫尚未撥發數或公庫 已撥發數。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 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修正轉列為權責發生數 項目,於年度終了前仍無法處理完竣,須辦理保留者,依下列原則處 理: (一)有契約者,辦理一般保留,並須分別於「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歲出保 留數額明細表」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編號」及「保留原因」欄 位列示契約名稱、字號、權責發生日期,及詳細說明審計處修正原 因。 (二)無契約者,則辦理專案保留。 (三)如短期內無法處理完竣者,列為應付數之公庫已撥發數。 五、凡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提報專案保留會議審查辦 理保留案,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府各主管機關及所屬各機關業務單位與會計機構主辦會計人員,應 對保留案件之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二、本府各單位預算機關於會計年度收支結束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 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依契約規定,得在原申請保留年 度科目經費內,經機關核准後,先行按付款程序辦理預付,俟保留申 請與分配核定後,再行辦理轉正;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 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三、各機關辦理申請經費保留情形,得列為本府核定以後年度各主管機關 歲出概(預)算額度之重要參據。 四、特別預算之保留,準用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 五、各機關申請辦理歲出預算保留案作業日程表,由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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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公預字第1133010629號函修正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