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 貳、保留原則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之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 及償還、資產變賣、增資(增撥基金)或減資(折減基金)、其他長期投資、長期 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遞延費用等科目: (一)得辦理保留部分: 1.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 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 ,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 ,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及同法第七十六條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 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2.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各基金已積極辦 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惟已對外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 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 無法調整支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專案保留會議 )同意保留者。 (二)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1.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法於未來三年內 順利執行無虞者。 2.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生契約責任者, 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三)各基金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1.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 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辦理。 2.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度內結案者,則 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列應收款項,俟未來年度判決確 定後,再由基金另覓財源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預)算程序辦理。 二、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之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 還、資產變賣、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遞延支出等科目,未及於 當年度執行,確有業務需要,准照前項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之原則辦理。
- 參、保留程序: 一、各基金如有第貳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小目、第二目第二小目或「臺北市政府各機關 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情形之一,應至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以下簡稱附屬單位會計及決 算系統)查填「附屬單位預算保留專案申請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 見(詳表二至表三)一份,併同電子檔,逕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基金主管機關應至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查填「各附屬單位 預算保留預計表」(詳表 1) 2份,逕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附屬單位預算保留專案申請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 。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基金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 目至附屬單位會計及決算系統彙整填報「預算保留數額表」(詳表四至表五),以 掃描電子檔,於年度終了後二十日內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有業務需要外,應 於二月二十日前核定。
-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基金填寫「預算保留數額表」之「保留原因與法令依據」一欄時,應簡要說明原 因、依保留項目分別註明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經專案保留會議 審查通過,若為委託本府其他機關代辦經費,並請敘明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無法 表達前述保留依據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已支付且可辦理核銷 之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列帳或辦理預算保留事宜。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應洽中央對口機關 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提報專案保留會議審查辦理保留案,均 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基金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構)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保留案件之申請切實負責審 核。 二、各基金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之案件,基於事實 需要並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者,得在原申請保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各基金核准後 辦理;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 各支用基金負責收回。 三、各基金申請預算保留案作業日程表,由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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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主事預字第1083014918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