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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5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主事預字第1103011709號函修正全文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壹、法源依據 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及「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之規 定辦理。
  • 貳、保留原則 一、適用對象: 本市附屬單位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 別收入基金,合稱各基金。 二、適用範圍: (一)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 借及償還、資產變賣、增資(增撥基金)或減資(折減基 金)、其他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長期貸款、無形資產 、遞延費用等預算科目。 (二)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 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 、資產變賣、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購置無形資產、遞 延支出等預算科目。 (三)各基金之保留預算範圍包括當年度法定預算數、以前年度 保留數、本年度奉准先行辦理俟以後年度補辦預算數及配 合總預算追加預算辦理之固定資產。 三、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當年度預算符合預算法第七十二條:「會計年度結束後, 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 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但已發 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 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及同法第七 十六條:「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 ,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規定者。 (二)涉及當年度府級重要政策預算、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各基金已積極辦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經費尚未支用, 惟已對外承諾之施政計畫,基於政府誠信原則,需繼續辦 理完成,如重新編列預算緩不濟急且下年度預算無法調整 支應,並經本府預算專案保留審查會議(以下簡稱專案保 留會議)同意保留者。 四、不得辦理保留部分: (一)已保留一年之一般保留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再辦理保 留: 1.涉及法令規定或議會決議者。 2.相關工程或業務已開始執行且經審慎評估可繼續依決算 法於未來三年內順利執行無虞者。 (二)以前年度之專案保留項目,經最近一年執行後,仍無法發 生契約責任者,除涉及府級重要政策、法令規定或議會決 議者外,不得再辦理保留。 五、各基金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部分: (一)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保留,依「臺北市政府 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辦理 。 (二)非屬採購履約之爭訟或仲裁案件相關預算,如無法於當年 度內結案者,則不予保留,並就已預付之訴訟相關經費轉 列應收款項,俟未來年度判決確定後,再由基金另覓財源 支應,或於爾後年度循概(預)算程序辦理。
  • 參、保留程序 一、各基金如有「貳、三、(二)」、「貳、四、(二)」或「臺北 市政府各機關採購履約爭訟或仲裁案件預算保留處理原則」第三 點第一款須提專案保留會議審查情形者,應查填「預算申請專案 保留案審查明細表」並由主管機關填具初審意見(詳表二至表三 )後,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 處)。 二、會計年度終了後,各基金主管機關應查填「預算保留預計表」( 詳表一),將電子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主計處。 三、主計處複審「預算申請專案保留案審查明細表」後,彙提專案保 留會議審查。審查通過之保留經費,各基金應連同其他無須提專 案保留會議審查之預算保留項目彙整填報「預算保留數額表」( 詳表四至表五),以電子檔陳送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除有業務需 要外,應於二月二十日前核定。
  • 肆、一般注意事項 一、各基金填寫「預算保留數額表」之「保留原因與法令依據」一欄 時,應簡要說明原因、依保留項目分別註明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六條規定或經專案保留會議審查通過,若為委託本府其 他機關代辦經費,並請敘明代辦機關及保留金額;無法表達前述 保留依據者不得申請保留。 二、代辦事項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仍未辦理完竣者,代辦機關應將已 支付且可辦理核銷之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檢送洽辦機關審核列帳 或辦理預算保留事宜。 三、保留計畫須由中央機關相對辦理保留補助款者,於辦理保留前, 應洽中央對口機關一併辦理保留。 四、凡依預算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六條規定或提報專案保留會議審 查辦理保留案,均應依限辦理,如有延宕將不予受理。
  •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之業務單位與主辦會計人員,應對保留案件 之申請切實負責審核。 二、各基金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保留款未經核定前,已發生契約責任 之案件,基於事實需要並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者,得在原申請保 留年度科目經費內,經各基金核准後辦理;如申請之保留案件未 奉准,或僅部分核准者,其已支付或溢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基 金負責收回。 三、各基金申請預算保留案作業日程表,由主計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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