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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6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9)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08304379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109年2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全面推廣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之文化藝術活動,結合運用本市捷運站之公共空間展示藝文海報 ,藉以傳遞文化訊息並創造公共空間之美感,使本市為文化藝術氣質 的美麗城市,特訂定本須知。
  • 二、依本須知張貼之文化海報,除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 理規則及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 三、申請資格如下: (一)經政府立案之國內藝文團體(係指演藝團體、藝文相關法人組織及 文博館所)。 (二)主辦或與民間合作辦理藝文活動之政府機關。 (三)發行國產電影片之電影發行公司。
  • 四、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文化海報內容應為傳遞藝術、文化活動相關訊息或臺北市政府主辦 之各項活動,並以當次藝文活動為宣傳主題,除售票資訊外,不得 含其他商品廣告及不適合兒童與青少年之內容。 (二)文化海報所宣傳之活動地點以臺北市內辦理為主。 (三)為避免民眾參與活動之誤導,申請張貼海報之活動日期,不得逾五 分之四為過期訊息。 (四)電影海報所宣傳之電影須符合行政院新聞局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標準 ,或由本市電影委員會認定有助城市行銷之影片。 (五)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為直式,其規格為 84 公分 x59 公分(正 負誤差不超過 1 公分)。
  • 五、申請文件如下: (一)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如附表一)、相關證明文件(演藝團體登記 證、藝文相關法人組織立案證明或國片資格認定證明影本,政府部 門免附)及申請張貼之海報(30 張為限)。 (二)申請案件一經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位不得 要求另作修改,且概不退件。
  • 六、申請時間如下: (一)每月第一檔期(一日至十五日):申請單位應於前月二十日至二十 五日提出申請(二十五日下午五點前送達)。 (二)每月第二檔期:(十六至三十一日):申請單位應於當月五日至十 日提出申請(十日下午五點前送達)。 (三)申請單位需備妥文化海報張貼申請書及相關資格文件向本局委託辦 理單位提出申請,逾期送件、海報尺寸不符規定或資料不齊者不予 受理。 (四)當期海報張貼審核結果,將於收件截止日起 7 日內於本局官網公 告(http://www.culture.gov.tw/)。
  • 七、張貼地點及位置(如附表二): 文化海報張貼於本局設置於捷運車站內之文化海報框,其所張貼之欄 位配置,概由本局統籌規劃執行。
  • 八、張貼期限及數量: 每一藝文活動申請海報張貼以一檔期為原則,海報數量以 30 張為限 。本局可視申請活動演出時間等實際狀況適時調整抽換。
  • 九、張貼作業及相關權責如下: (一)海報之張貼自申請通過日起算 7 日內完成。 (二)因所張貼之海報內容所引起之法律責任問題,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 ;若因海報內容造成本局或其他相關單位之損害,由申請單位全權 賠償。 (三)若藝文團體因活動取消或任何原因造成原申請通過之海報欄位空出 時,本局得保留此欄位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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