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觀傳局)為審查依法設立之商業、 法人或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相關單位)欲取得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 名稱及專用圖檔之授權所提出之合作企畫書,特設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小組置成員五至七人,由觀傳局派員兼任,必要時得邀請具設計、 產品開發或行銷相關領域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全體成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成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一)合作企畫書是否符合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名稱及專用圖檔 使用規範。 (二)整體形象及相關宣傳內容是否違反公序良俗。 (三)產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商品標示法及商品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 (四)其他與臺北市吉祥物「熊讚 Bravo」授權使用之相關事項。
- 四、本小組以書面審查為主,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
- 五、本小組成員由觀傳局派員兼任者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得依規定支給 出席費及交通費。
- 六、本小組成員於各次審查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一)合作企畫書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 利益。 (二)本人、配偶與相關單位或其負責人間,於最近三年內曾有僱傭、委 任、代理關係,或曾參與合作企畫書之規劃或擔任有給職顧問。 (三)本人與相關單位或其負責人間,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 義務人之關係。 (四)其他情形足認其不可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違反前項規定者,觀傳局將予解聘,並不再聘用。
- 七、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觀傳局負責。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觀傳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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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4-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北市觀綜字第1133015607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13日生效